一、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二、適用范圍
外商投資的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三、辦事所需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
2、審批(備案)機關的批準(備案)文件(原件)
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資者簽署
5、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6、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限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申請變更登記或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7、其他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