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一、江蘇省文化廳文件 江蘇省工商局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通信管理局蘇文規[2015]1號 關于貫徹落實《文化部 工商總局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加強執法監督 完善管理政策促進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的意見
1.取消對上網服務場所計算機數量限制;場所最低營業面積調整為不低于20平方米,計算機單機面積不低于2平方米。 凡符合設立條件的,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審批。
2.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公安部門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批準文件等材料,并具備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技術措施條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門申領《許可證》。
3.上網服務場所籌建前,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材料、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申請行政指導,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擬設立的場所進行現場勘查指導。
4.上網服務場所距中學、小學校園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不低于200米。將上網服務場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樓(院)內設立,調整為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設立,農村地區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續的合法用房可以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