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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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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六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受理條件:

一、辦學場所

凡舉辦冠名為“培訓中心”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小于500平方米

凡舉辦冠名為“培訓學校”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校舍要求相對獨立,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大于1500平方米

辦學場所不得為居民住宅、地下室、有安全隱患以及不適合辦學的場所,非在用學校場地的辦學場所必須有住建部門出具的可以用于教學的房屋質量合格證明以及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合格證明。

非學歷面向幼兒、小學生、中學生開展教育培訓的場所分別不高于三層、四層、五層,教室和辦公室應當設在同一處。

二、注冊資金

注冊資金須實際存入銀行并提供有效的出資證明材料

凡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凡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

三、收費退費規則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應與學員(監護人)簽訂培訓協議,退費規則和標準按《江蘇省培訓收費管理辦法》(蘇價規[2013]2號)第十九條之規定執行:因舉辦者原因造成培訓人員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參加培訓人員在培訓前提出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全部培訓費用;授課課時在總課時一半(含一半)以內,培訓人員提出退學的,培訓單位應當退還一半培訓費用;授課課時超過總課時一半的,培訓人員提出退學的,扣除實際授課課時后退還費用。

四、設立教學點

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如要跨區域設立辦學點的,要得到教育機構(總部)的審批部門同意,向辦學點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備案手續,在獲得同意備案批復后方可辦學。辦學點納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如要跨區域設立辦學點(分公司)的,按照工商總局《關于調整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號)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要取得辦學點(分公司)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辦學許可證(前置許可)后方能進行分公司的登記。

五、關于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審批流程

首先在辦學所在地工商(市場監管)行政部門核準名稱,以核準的名稱開展辦學場所的消防和房屋合格驗收,再到辦學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取得《辦學許可證》,然后到辦學地所屬工商(市場監管)行政部門依法登記。


申請材料:

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申辦初核表;

申請報告;

可行性報告;

舉辦者的自然狀況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企業提供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提供民辦非企業登記證、個人提供身份證);

法人代表、決策機構組成人員花名冊;

法人代表、決策機構組成人員身份證;

法人代表和校長無犯罪記錄證明;

教職工花名冊;

教師身份證;

教師資格證;

學歷證書;

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消防合格證明;

房屋質量安全合格證明;

食品經營許可證;

驗資報告;

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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