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實施細則,《公司法》及相關法規
二、適用范圍
企業變更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按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內領域需變更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
三、辦事所需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網上申報事項基本信息表;
2、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申請書(原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股權轉讓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以及權力機構成員名單(原件);
4、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關聯投資者以書面方式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的確認文件(原件);
5、企業重新編制的合同、章程或者合同、章程相關條款的修改文件(原件),原合同、章程(復印件);
6、新受讓外方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原件)及中文譯文(原件),銀行資信證明,附中文譯文(原件);
7、新受讓中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8、新受讓中、外各方法人代表及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9、企業批準證書正、副本(原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10、新投資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原件),董 事及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1、如涉及國有資產轉讓需要資產評估報告、國資辦確認書、國有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書面意見和產交所的產權交易證明;
12、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