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二、適用范圍
外商投資的公司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三、辦事所需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原件)
2、審批(備案)機關的批準(備案)文件(原件)
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原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投資方簽署
5、刊登減資公告的報紙報樣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原件)
僅適用于減資。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6、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7、其他有關文件
指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